民法中的衡平之美

时间:2025-06-04     来源:政法学院     作者:孙佳瑞    查看:21   

在法理学中,衡平法体现着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强调司法裁量的公平正义与对弱者的法律救济。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衡平法体系,一般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等其他机制来实现对实质正义和对社会公平的追求,民法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民法其实就是围绕着主体、行为、权利与责任四个方面展开的。”还记得在第一节民法课上,老师分享了这么一句话。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人情与法理的无限衡平中,民法展示出了其独特的细致与温柔。

作为我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作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以其民商合一的特点保障着社会生活的稳定。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以保护民事权益、诚实信用等原则擎起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时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我们在民事活动中造成的民事法律事实又成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民法不仅有极强的关联度,更有着微妙的平衡性。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我们因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去实施一些民事行为时,代理人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代理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被代理人要谨慎行使该权利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更微妙的是,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在此类情况下民法更侧重保护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均无恶意情况下),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与否定无权代理的权利,并且只要被代理人在相对人确定的催告期限内未作出追认就视为该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代理人的知情权,充分考虑到信息不知这一情况,在节点上设立了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关口,弥补空白。同时,善意相对人也可向代理人行使请求权以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而在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义务人一方可能更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的设立本质也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到达时效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即使再行诉讼其权利也无法完全得到保护。我国是胜诉权消灭主义国家,诉讼时效届满则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义务人一方并非完全“被偏袒”,如权利人在时效届满后仍起诉,义务人未行使抗辩权(用于对抗对方请求的一项权利),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能照常审理案件,义务人因此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权利人的主张将得到保护。“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在纷杂多样的社会关系中力求平衡好各方的利益,在复杂多变的法律关系中力求维护好各方的权利,努力捍卫人世间的公平与正义。无论是寻常百姓间“鸡毛蒜皮”的小事,抑或是公司之间数亿流水的纠纷,民法始终以其慈爱与公平对待每起案件。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可能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在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中我们的权利行使就可能受到更严苛的限制。民法真正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它利用微妙的平衡机制给予每一个守法者最大限度内的公平正义,充分展示了我国法律的衡平之美和温情之美。

身上有无限的理性美,情与法才能完美的平衡,洒脱如你,无惧挑战,步履不停,未来继续,在学习民法的漫漫长路中,我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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