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却有情

时间:2025-03-19     来源:政法学院     作者:孙佳瑞    查看:151   

2018年7月电影《我不是药神》横空出世,此电影一经播出便收获了大众的一致好评。当时的我还在影院里为这位“勇敢大义”的主人公潸然泪下、替他的判决结果忧心忡忡,却没想到许多年后的今天,年少时抛出的回旋镖正中眉心,这位曾经引发我无限思考的主人公再次出现在了我的专业课本里,再度引发了我对这部电影的深度思考。

电影主人公陆勇原是一家针织品公司的老板,2002年被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由于当时国内的抗癌药物格列卫价格昂贵,一般家庭难以承受,陆勇经网友介绍开始代购价格相对便宜的印度仿制药,低价出售给病友们。为了方便汇款,陆勇从网上购买了3张信用卡并使用其中一张作为收款账户。2014年7月,陆勇因疑似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起诉。经过长达4个月的审理,最终检察院认为其无罪撤回起诉,2015年1月陆勇获释。

从法律角度来说,《刑法》第141条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陆勇从印度代购的仿制药未经国家进口批准,其他病患购药都是由陆勇与印度公司直接对接,因此此行动有被认定为假药的可能。此外,陆勇通过淘宝网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某某的借记卡的行为,此行为涉嫌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作为曾经轰动一时的疑难案件,陆勇案怎么可能就此一锤定音。此案件兼顾法的权威性及其公平正义的价值属性,坚持法律实施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给予了群众公平正义的裁决与解释。

从法理情理兼备的角度来说,陆勇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首先,为减轻病友的医药负担,陆勇主动与厂家协商要求降低商品价格,更是自掏腰包帮助病友买药付款、翻译电子邮件,没有收取任何代理费用,药品更是在自己试用无误后才推荐给病友,不符合经济学中“卖方是在卖出商品的业务活动中寻求商品价值的一方”的定义,也不存在加价行为;其次,陆勇代购的行为没有侵犯其他主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没有社会危害性,服用过此药的患者表示身体非但没有任何损伤,有的甚至还有治疗效果,还提出想要当面感谢陆勇。由此可见,陆勇代购的行为只是为了帮助更多像他一样的病友治疗疾病,迫于经济压力才作出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犯罪。至于购买信用卡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金融法律规定,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陆勇获释不仅是民意所向,也是法之所望。法律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政治导向。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案件审理越来越凸显情理的作用,公正司法需要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准则,也需要公序良俗、个人美德和社会公德,司法机关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应当替人民用好权,不让人民寒心,让更多像“于欢辱母案”这类不失力度也不失温度的裁定出现在群众视野中,要维护法律权威,也要保护人民群众乐于助人的良善之举,不让好人流汗流血又流泪。

值得赞扬的是,以德治国,我国一直在路上。在陆勇案出现后,我国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根据社会现状综合考量后对法律法规及时进行调整。2014年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新增两条免责条款,其中一条是“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解释给予了民众更多的自由,使像陆勇这类的案件有了审判标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此外,2019年《药品管理法》正式修改通过,进一步明确了假药的法律概念,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有效预防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法不容情却有情。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与聪明的结晶,是保障社会秩序、人民安居乐业的“无形之手”。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工具,而是有温度的臂膀。对于犯罪人,它会处以公平的刑罚;对于普通人,它会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尽管在法律这条道路上我还只是初学者,但是我一直坚信:法律是有温情的,以前相信,现在相信,未来更会相信。

版权所有 ©2011-2025 济南大学

技术支持:华文融媒云